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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讲堂】疫情防控法律问答
来源:权益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0-03-23

当前,正值全国人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期和企业复工的高峰期,在这一特殊时期,为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时期侨界群众的维权工作,省侨联启动线上普法宣传,案例分析、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有序复工复产,家庭平安,社会稳定。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4.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6.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9.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1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11.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3.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